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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诉前磋商 助力疫情防控,守护健康中国年

2021-02-08 08:54:05 点击数:

临近春节,人员流动增大,全国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反弹。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助力疫情防控。


根据群众举报的农贸市场部分商家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的线索,龙山县检察院进行线索摸排后发现,1家商铺非法售卖野生动物,5家餐馆非法发布售卖野生动物制品广告。经过线索核实和评估,2月4日,该院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鉴于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关键性、及时性和不确定性,龙山县检察院于立案当日下午,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组织召开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座谈会。会议针对此案中的问题,以及如何整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议纪要》,同时向县人大和县委政法委进行了备案。


根据会议意见,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于2月5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从非法猎捕到非法交易、售卖进行了联合大检查,针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发现的问题,现场督促整改落实。此次行动扣押疑似野鸡肉、野猪肉、麂子肉共53斤(需作进一步调查鉴定),现场督促整改非法发布售卖野生动物制品广告的餐馆5家。龙山县检察院对此次行动进行全程现场监督,持续跟进,并于2月6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


此次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加强了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同配合,有利于各部门发挥职能优势,使公益保护和疫情防控更加快速高效,让人民群众过“安心年,安全年”。


检察官提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八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益案件承办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给予奖金奖励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特别重大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报请院党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