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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买卖借记卡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提起公诉

2020-12-01 16:31:35 点击数:

用身份证办张银行卡,出售能赚到500-1000块钱。遇到这种“好事”,你会心动吗?你会卖给陌生人使用吗?当心摊上大事!日前,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饶某某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饶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图1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20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饶某某以每套700元至1200元不等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成套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简称银行卡及信息“四件套”)共7套,随后以高价转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马某某、饶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案件办理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饶某某收买银行卡及信息“四件套”等信息7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信用卡与银行卡

   此处的“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随意买卖银行卡,为各种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已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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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没有被盗用,或者存在自己不知道的银行卡?银行卡分两大类,即信用卡(贷记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征信报告,即可显示自己名下共有多少银行卡。借记卡,可以到银行柜台凭身份证查询,也可以拨打各大银行客服电话,咨询是否办卡。

国内主要银行客服电话分别为:

工商银行:95588   农业银行:95599

建设银行:95533   招商银行:95555

交通银行:95559   光大银行:95595

中国银行:95566   浦发银行:95528

中信银行:95558   兴业银行:95561

民生银行:95568   华夏银行: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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