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公开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2019-03-18 12:51:28 点击数: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越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