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肇事致亲兄弟死亡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次的疏忽大意给了我惨痛的教训,我以后一定格外注意行车安全。”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接到龙山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时发生的一幕。近日,湖南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月13日中午,龙山县召市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倒地滑行与路边右侧护栏发生刮碰,摩托车后座的杨某被摔到护栏外。当交警赶到时,摩托车驾驶员杨某跪在伤员旁边,嘴里念叨着:“二佬佬(方言,意为弟弟),你别吓我,你别吓我……”后被害人杨某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嫌疑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本是一同去召市镇“走人家”,途中因嫌疑人杨某某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翻车,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杨某某持有三轮车驾驶证,案发当天所驾驶车辆的年检、保险状态均正常。
虽然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承办检察官没有一诉了之。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龙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询问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家属表示,对杨某某已经谅解。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嫌疑人杨某某一共四兄弟,老三、老四两人均在外地长期务工,杨某某作为家中长子一直承担着在老家照顾9旬老母亲的责任。为使最终决定更加严谨,龙山县检察院就本案召开案件讨论会,会上,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综合考虑杨某某的主观、客观以及现实表现、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对杨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

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今年5月22日,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多名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受邀参加听证。“办案既要依法,也要考虑情理。杨某某主观恶性小,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杨某某与被害人还是近亲属,不起诉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听证人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不起诉理由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特殊因素后,龙山县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普法时刻
1.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还要负法律责任吗?
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要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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